中新經緯6月18日電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18日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通知》提到,取消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境外投資者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需要匯入前期費用的,可以直接在銀行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并匯入前期費用資金,無需在開戶前辦理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
《通知》提到,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登記。在不違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再投資,被投資企業或股權出讓方無需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基本信息登記及變更登記,境內再投資資金可以直接劃至相關賬戶。
《通知》提到,允許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合法產生的外匯形式利潤、境外投資者合法取得的外匯利潤開展境內再投資,相關外匯資金可以劃入被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賬戶或股權出讓方的資本項目結算賬戶,資金使用按照相關賬戶管理要求辦理。
《通知》提到,便利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的,參照外商直接投資辦理外匯登記及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手續;非企業科研機構使用境外匯入外匯資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再投資的,參照外商直接投資境內再投資辦理;非企業科研機構符合條件可參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通知》提到,擴大跨境融資便利。全國范圍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外債。其中,有關部門依托“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不超過等值2000 萬美元額度內借用外債。
《通知》提到,縮減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于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通知》還提到,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境外個人在滿足各地購房政策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后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
同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主要背景
為進一步便利經營主體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三方面9項具體政策:
(一)4項投資端政策。一是取消境內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基本信息登記。二是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登記,將在部分省市試點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免登記政策推廣至全國。三是允許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利潤境內再投資。四是便利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將在部分地區試點的境內非企業科研機構接收境外資金試點政策(即“科匯通”)推廣至全國。
(二)2項融資端政策。一是擴大跨境融資便利。將高新技術、“專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外債便利化額度統一提高至不超過等值1000萬美元。將有關部門依托“創新積分制”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外債便利化額度提高至不超過等值2000萬美元。二是簡化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登記管理,允許參與跨境融資便利化業務的企業在簽約登記環節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3項支付便利政策。一是縮減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取消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二是優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允許銀行在統籌便利化服務和風險防范前提下,依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等自行決定便利化業務事后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三是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將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購房結匯支付便利化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允許境外個人在滿足各地購房政策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相關外匯資金的結匯支付,后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文件。(中新經緯APP)
【編輯: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