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30日電 深交所網站30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更好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8號——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指引》)。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表示,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的,適用本《指引》。前款所稱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是指同時具有輕資產特點和高研發投入特點。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使用權資產、長期待攤費用以及其他通過資本性支出形成的實物資產合計占總資產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認定為具有輕資產特點。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指標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高研發投入特點:(一)最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15%;(二)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3億元且最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3%。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但是本次募投項目屬于符合國家重大戰略支持方向,用于研發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論證合理性后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但超過部分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發投入。
此外,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其他風險警示的,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深交所還提到,上市公司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披露下列內容:(一)輕資產特點認定所涉及相關資產的具體構成、金額,及占總資產的比重;(二)最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及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總額;(三)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指引》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標準,本次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比例超過30%的合理性;(四)本次募投項目研發支出的具體投向構成及測算依據、研發成果預計轉化情況、研發的不確定性風險,以及研發內容與主營業務的相關性。
另外,上市公司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募集資金超過募集資金30%比例的部分,后續擬變更用途的,原則上應當繼續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發投入。
深交所網站同日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8號——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本所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8 號》(以下簡稱《18號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創業板實際,制定了《指引》,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二、主要內容
《指引》共13條,明確了“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認定標準的適用范圍、具體認定標準、負面情形、信息披露要求、核查要求以及募集資金監管要求等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明確《指引》規定的“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認定標準的適用范圍,為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創業板企業。
二是細化認定標準。《18號意見》提出了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企業的概念。在此基礎上,《指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的具體認定標準。其中,“輕資產”指最近一年末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合計占總資產比重不高于20%;“高研發投入”指最近三年平均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不低于3 億元且平均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3%。
三是設置負面情形。明確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其他風險警示的,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新增披露公司符合“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相關要求的情況、本次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比例超過30%的合理性,并強化與本次募投項目研發支出、研發內容、研發風險等相關的信息披露。
五是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明確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應重點關注并核查的“輕資產、高研發投入”企業認定相關事項,并要求出具專項核查意見。
六是加強募集資金監管。要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及前募鑒證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及研發項目推進的情況。加強對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30%比例部分的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監管。(中新經緯APP)
【編輯: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