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15日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15日發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辦法》提到,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以追加投資的名義變相提供融資;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
《辦法》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一)收購、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二)受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三)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組成員;(四)咨詢顧問;(五)對已持有的資產追加投資;(六)市場化債轉股;(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開展的其他業務。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業務。
《辦法》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個人不良資產批量收購、非金融不良資產收購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收購下列資產:(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資產;(二)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資產;(三)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四)批量個人不良資產轉讓政策禁止對外轉讓的個人貸款;(五)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六)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
《辦法》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與轉讓方及其關聯方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二)幫助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美化報表,為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三)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項目提供融資;(四)違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相關政策,為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五)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
《辦法》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追償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他人身體、名譽、財產;(二)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三)采取誤導、欺騙等非法手段追償;(四)非法占有被追償人的財產;(五)違反有關規定公開被追償人身份、住址、聯系方式、聯系人等相關信息;(六)向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負有償還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追償;(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追償的行為。
《辦法》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對已持有的資產追加股權或者債權投資前,應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控制規模,制定明確的投后處置計劃,并按計劃處置。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以追加投資的名義變相提供融資。
《辦法》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向股東借款、發行債券等形式融入資金,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三倍。
《辦法》提到,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立即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告:(一)債務違約;(二)經營情況嚴重惡化;(三)涉嫌非法集資、被其他機關處罰或者被采取監管措施;(四)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被司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采取措施;(五)群體性事件;(六)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采取司法手段清收不良資產的除外);(七)公司或者主要法人股東被吊銷營業執照;(八)主要資產或者主要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被抵質押或者被查封、凍結、扣押;(九)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辦法》提到,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發布的相關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中新經緯APP)
【編輯: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