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注意!投行罰單鮮見類型出現,中信、國投證券已“中招”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
日前,中信證券、國投證券被上交所點名,并要求出具整改報告。
根據上交所罰單,兩家券商在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申請過程中,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的核查意見;經查明,券商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上述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同時,兩家券商未審慎關注可能影響審核程序適用的事項,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
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投行資深保代與券商合規人士發現,被罰原因在此前鮮少出現。
“這是投行被罰新類型,我也是請教公司合規后才明白原因。”某券商保代直言。
兩家券商被罰原因相同。根據上述保代解讀:涉事券商投行在其他交易所被處罰,未及時向上交所匯報,并且已經向上交所提報的小額快速項目未及時撤回。而按照規定,投行被交易所、證監會或地方證監局處罰,12個月內不得申報“小額快速”項目。
有鑒于此,受訪保代及券商合規人士提醒券商投行注意三點。
① 收到罰單后,投行內部要及時通知,盡量讓投行人員尤其是關鍵保代做到心中有數。
② 被交易所、證監會或地方證監局點名后,要及時向三大交易所匯報情況。
③ 對于因被罰,此前已提報項目不再符合要求的,第一時間主動撤回。
罰單類型鮮見
日前,“券業一哥”中信證券與深圳券商國投證券(原安信證券)同日被上交所點名,并且處罰原因相同。
記者綜合采訪與梳理發現,其罰單有兩個細節值得關注。
一方面,處罰力度相對較大。監管機構向券商下發的警示函或者監管警示,一般不附加警示函以外的其他措施,情節稍重的涉及約談。此次兩家券商卻被要求出具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需要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不過,被要求出具書面整改報告,并不必然意味著所涉問題嚴重,也可能是問題較為鮮見,需要引以為戒。
此次兩家券商被罰,則是因為后者。
鮮見的被罰原因,究竟是什么?
先來從上交所罰單尋找線索,可以解析為四大要點:
① 在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申請過程中,券商投行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的核查意見。
② 經查明,該券商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③ 該券商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上述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
④ 未審慎關注可能影響審核程序適用的事項,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
根據受訪投行資深保代對上述四大要點的分析,值得關注之處有四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定增可以申請小額快速。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資渠道中,僅定增可以申請小額快速融資。
第二,具備一定資質、券商分類評價結果較優的券商投行,擁有幫助企業申請小額快速融資的資格。但是,如果投行被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或者滬深北交易所中的任何一家點名,其在12個月內不再擁有申報小額快速融資的資格。
第三,券商投行被監管點名,一般質控部門會悉數知曉,但投行保代未必知情。此種情況下,在質控嚴格的券商,投行保代申請適用小額快速融資時,質控部門會駁回。
第四,這一操作模式下存在一個漏洞——對于罰單下發前,已經提報適用小額快速,并且尚未實施的項目,應當如何處置?在不少券商投行中,往往未建立特殊處置機制。
而這,也恰是此次中信證券、國投證券被罰的關鍵所在。
“此前,鮮有券商因為此種原因被罰,兩家券商領罰單,雖然所涉問題相對并不嚴重,但卻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為投行敲響警鐘。”受訪券商資深保代直言。
防罰單小貼士
“如果說內控相對寬松的券商被處罰,存在個例所致的可能。作為在券商中質控頗為嚴格的中信證券,同樣被處罰,則更大概率是行業漏洞所在,需要廣大券商投行人士引以為戒。”受訪保代直言。
記者曾采訪多位上述被罰券商保代,對方表示對被罰原因“摸不著頭腦”。記者遂向券商合規人士尋求幫助。
在合規人士看來,券商因小額快速問題被監管點名,存在兩種可能:一則投行提報小額快速項目,質控部門在按照規定應當駁回的情況下,予以放行,此情況下質控部門負有責任;二是罰單到來時,小額快速項目已經提報,后續尚未經質控部門審核。
對于前者,屬于券商質控合規存在明顯缺陷,相對少見。對于后者,則是不少券商面臨的共性問題,也是當前券商投行亟待填補的漏洞。
填補該漏洞,投行需要注意什么?該合規人士與前述投行資深保代給出了三個防罰單小貼士。
① 投行一旦被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交易所中的任何一方處罰,務必第一時間向其他交易所匯報。最好設置專門的匯報監督人員,可以由負責投行業務質控的相關負責人擔任,以防投行被點名卻無人向交易所匯報。
② 投行一旦被點名,及時在投行內部及質控部門通報相關案例,同時提醒投行人士:受此影響,哪些事情多長時間以內不可再做;已經提報的項目中,涉及哪些情況的,需要撤回。
相關提醒需要質控部門統一意見,經投行相關負責人同意后下發。如果不進行提醒,投行人士容易“無心違規”。
③ 對于小額快速項目,要格外謹慎。一旦投行被罰,一方面,投行需保證12個月內不再提報小額快速項目;另一方面,對于已經報送的項目,及時撤回。
需要注意的是,此項不能只靠相關保代自覺,需要質控部門等進行監督,以防個別保代存在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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