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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銀行上調基金風險評級 強監管下代銷江湖帶上“緊箍咒

2025-06-04 20:13:36 21世紀經濟報道

  多家銀行上調基金風險評級 強監管下代銷江湖帶上“緊箍咒

  記者 葉麥穗

  在監管強化和市場波動加大等背景下,公募基金代銷也被套上“緊箍咒”。作為投資者購買基金產品的重要參考指標,銀行對代銷公募基金的風險評級逐步從事前為主向“事前+事后”并重轉變。

  業內人士表示,銀行此舉主要是為了落實《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下稱《代理銷售辦法》)要求,對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從嚴評定,即按照風險孰高原則確定最終評級結果。

  隨著《代理銷售辦法》正式實施日期(10月1日)逐漸臨近,不少銀行已經開始調整代銷公募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

  多家銀行調整代銷風險等級

  5月30日,建設銀行發布關于調整部分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公告。建設銀行表示,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等規定,為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保護投資者權益,該行遵循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孰高原則,近期調整了部分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包括將4只基金的風險級別由R3上調至R4。

  這已是建設銀行今年以來第二次發布調整部分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公告。今年2月該行發布公告稱,已對21只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進行上調。

  日前,中國農業銀行在官網發布了關于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價及動態評估規則的公告。

  農業銀行表示,該行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評級采取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公布的基金評價機構合作模式,由第三方合作評價機構按照“事前+事后”、“定性+定量”的方法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持續進行動態風險評估,風險評級最終結果以第三方合作機構評價和基金管理人二者結果的“孰高”原則確定;結合基金的基礎資產風險、基金實際管理運作情況等因素,該行委托第三方機構持續開展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動態評估工作。

  農業銀行表示,經動態評估,若基金產品風險等級涉及調整的,可能出現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的情況,在投資者持有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調整后,該行將通過短信及時向投資者發送相關調整信息。

  農業銀行還具體列出了不同風險類型的投資者對應的產品風險評級。該行將投資者分為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進取型、激進型五種,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中低風險、中等風險、中高風險、高風險五種。

  無獨有偶,中信銀行也發布公告稱,自5月12日起,陸續對158只代銷公募基金產品的風險評級進行調整,且均為上調。該行提示稱,對于涉及定投的產品,若調整后的產品風險評級高于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將導致扣款失敗;若連續三次扣款失敗,定投協議會自動失效,投資者可選擇重新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產品進行投資。

  中信銀行強調,此次調整僅涉及產品的風險評級,不改變投資者此前購買產品的投資者類型、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其他風險收益特征,已購買產品的風險評級及其他產品要素以購買時的產品說明為準。

  新辦法將在10月1日正式實施

  對于近期多家銀行密集上調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有分析認為主要是為了落實監管要求。

  今年3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 《代理銷售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審慎地對代銷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群范圍。產品風險評級結果與合作機構評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孰高原則采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向客戶銷售與其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根據《代理銷售辦法》的公告, 該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該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存量代銷產品應當平穩過渡,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排排網財富研究員隋東表示,此次調整是嚴格落實《代理銷售辦法》要求,對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從嚴評定,這促使銀行持續動態調整代銷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這種調整具有兩方面意義:一是讓客戶承受能力和基金風險匹配;二是基金產品的投資策略會出現變化,此時就需要對風險評估進行動態調整;三是市場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基金的風險也會隨之變化。比如流動性趨緊時,對債市會形成一定壓力,或者債基踩雷都會影響債基的風險等級。

  近幾年由于市場變化較快,部分基金的凈值出現大幅回撤,甚至虧損,這也導致了持有人和代銷銀行之間的糾紛不斷。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終審民事判決書顯示,一位年過八旬的投資者在2021年投入105萬元購買一只公募基金產品,兩年多時間就虧損約30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相關代銷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先后經過兩次審理,一審法院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銀行承擔70%損失賠償責任并支付損失利息。二審法院則認為,投資者系自主決定購買案涉理財產品,且產生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正常變化和波動,銀行已經完全履行了適當性義務,于是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編輯:張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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