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6日電 財政部網站6日發布關于2025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行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為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財政部決定發行2025年第三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25儲蓄03,國債代碼:251703,以下稱第三期)和2025年第四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國債簡稱:25儲蓄04,國債代碼:251704,以下稱第四期),現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稱兩期國債)發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行條件
兩期國債均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種。第三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為1.63%,最大發行額250億元;第四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為1.7%,最大發行額250億元。兩期國債發行期為2025年6月10日至6月19日,2025年6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6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第四期分別于2028年6月10日、2030年6月10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兩期國債發行公告日至發行開始前一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取消發行。發行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3年期金融機構存款基準利率,兩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行,未售出發行額度由財政部收回注銷。
二、銷售組織
兩期國債由2024—2026年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稱承銷團成員)代銷。其中,已開通儲蓄國債(電子式)銷售電子渠道(包括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的承銷團成員通過網點柜面和電子渠道代銷,其他承銷團成員通過網點柜面代銷。承銷團成員名單、初始基本代銷額度比例和電子渠道開通情況詳見附件。單一個人國債二級托管賬戶購買每期國債不得超過300萬元。
2025年6月10日,承銷團成員通過電子渠道代銷兩期國債的額度上限為其當期國債初始基本代銷額度的40%;2025年6月11日至6月19日,開通電子渠道的承銷團成員在其取得的代銷額度內合理分配各渠道額度比例。2025年6月13日營業結束后,各承銷團成員未售出的基本代銷額度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國債公司)核對一致后全部調減為零。調減出的基本代銷額度納入機動代銷額度,自2025年6月14日起供各承銷團成員抓取。
三、提前兌取
兩期國債發行期內不得提前兌取,發行期結束后可提前兌取。提前兌取業務只能通過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柜面辦理。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時,承銷團成員按照從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兌取日(不含)的實際天數和以下執行利率向投資者計付利息,即:從2025年6月10日開始計算,持有兩期國債不滿6個月提前兌取不計付利息,滿6個月不滿24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滿24個月不滿36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滿36個月不滿60個月按票面利率計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銷團成員為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可按照提前兌取本金的1‰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
四、資金清算
(一)兩期國債發行款項分兩次上繳國家金庫總庫,繳款日期以到賬日為準,2025年6月10日至6月15日的發行款于2025年6月16日17:00前上繳,2025年6月16日至6月19日的發行款于2025年6月20日17:00前上繳。國債發行款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時,應使用hvps.111.001.01格式報文(客戶發起匯兌業務報文)。報文中“匯款人名稱”欄應填寫國債繳款人名稱;匯款附言注明國債簡稱、繳款批次和繳款機構代碼(機構代碼見附件),例如:25儲蓄03第一批1001。
(二)投資者提前兌取兩期國債一級資金清算方式為定期清算,一級資金清算計息比照本通知“三、提前兌取”規定執行。
(三)財政部委托國債公司辦理一級資金清算的本息資金支付。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儲蓄國債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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