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23日電 因在方正電機多期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致同所”)被罰沒301.89萬元,高飛、曾濤、陳穎、戴思敏等4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合計被罰95萬元。
12月23日,浙江證監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7號(致同所、高飛、曾濤、陳穎、戴思敏)》(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證監局對致同所方正電機審計執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審計項目整體情況
致同所為方正電機2019-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致同所2019-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合計160萬元(含稅,稅率6%),2022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80萬元(含稅,稅率6%)。曾濤、高飛是2019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高飛、陳穎是2020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高飛、戴思敏是2021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曾濤、戴思敏是2022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二、方正電機2019-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浙江證監局另案查明,方正電機2019至2022年年度報告因不恰當地擴大上海海能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海能”)商譽相關資產組,導致商譽減值準備計提金額不準確。經計算,結合“三包費”會計估計不合理的影響,2019年至2022年方正電機應補充確認商譽減值準備金額分別為1733842.21元、32906876.18元、14717695.60元、-84412115.24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比例分別為9.29%、5.08%、176.72%、-25.26%。上述財務數據納入方正電機合并報表后,導致方正電機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及相關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三、審計工作存在的具體問題
(一)致同所在方正電機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2019年審計中,致同所知曉方正電機(越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越南方正”)不屬于最初方正電機收購上海海能并形成商譽的資產組,且越南方正、上海海能在業務方向上也明顯不同,致同所雖通過訪談、獲取書面說明等方式獲取了管理層對于將越南方正納入資產組的考慮因素,但未根據管理層提供的信息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充分評估管理層提供的信息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其審計結論。致同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致同所在方正電機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致同所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總體審計策略中雖已考慮到商譽減值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但在相關審計底稿中,未見對資產組劃分的合理性設計并實施充分的復核程序,未充分關注方正電機管理層此前提供信息的后續進展情況,未就資產組范圍及商譽減值會計估計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致同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2010年11月1日修訂)第十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年12月23日修訂)第十條、第十一條。
浙江證監局指出,致同所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違法行為。對于致同所的上述行為,簽字注冊會計師曾濤、高飛、陳穎、戴思敏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浙江證監局表示,考慮到針對致同所方正電機2022年財務報表審計執業未勤勉盡責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財監法〔2024〕354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給予警告、沒收項目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該局不再重復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罰款。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509433.92元,并處以1509433.92元罰款;
二、對高飛、曾濤、陳穎、戴思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25萬元、20萬元、20萬元罰款。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致同所成立于1981年在29個城市設有辦公室,目前服務超過300家上市公司,數萬家大型國有、外資及民營企業。(中新經緯APP)